2022年3月,吴某因牙齿过敏就诊于某医院,接受根管手术后,过敏症状并未改善. 在进行另一颗牙齿根管治疗手术后,过敏症状消失,但该牙却脱落了一半。吴某将医院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损害. 一审判决认定医院存在过错,应承担赔偿责任,并部分支持了原告诉求.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,分别提出上诉. 二审某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,并判决上诉双方各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. 争议焦点在于:原告、被告双方因一案同时上诉,案件管理系统部分胜诉、部分败诉情况下,案件管理系统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一份还是两份收取?
有人认为,双方各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,不局限于一份或两份. 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(令第481号)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“上诉案件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提交上诉状时预交.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,分别预交”。既然法规明确规定上诉人都应预交案件受理费,而上诉受理分别承担了双方诉讼工作量,那么最终应同时收取上诉人案件受理费. 这样观点有助于控制上诉案件数量,减轻诉累,并优化地方司法经费资源.
另一种观点认为,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各自负担诉讼费用数额,不限制于一份或两份案件受理费。根据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“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,胜诉方自愿承担除外. 部分胜诉、部分败诉,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诉讼费用数额”. 此观点认为,法官应行使自由裁量权,根据双方诉求和审理结果等因素,自由裁判案件受理费负担比例,而不受一份或两份案件受理费总额限制.
还有人认为,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各自负担诉讼费用数额,但总额不应超过上诉人应交纳最大数额,并及时退还多收取案件受理费。根据《最高关于适用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〉》(法发[2007]16号)第三条规定,“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,胜诉方自愿承担除外。对原告胜诉案件,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,应当将预收诉讼费用退还”. 这样做法既考虑到了胜诉方利益,案件管理系统也有助于防止多收取案件受理费.
对于原告、被告双方因一案同时上诉,部分胜诉、部分败诉情况,关于二审案件受理费负担问题,目前存在不同观点. 观点一主张双方各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,观点二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费用负担,观点三则主张费用总额不超过上诉人应交纳最大数额. 在解决这一争议焦点时,应权衡各种因素,综合考虑公平、效率和公共利益,寻求最为合理解决方案。.